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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正文 时隔 11 年大修!保险法迎重磅修订,监管前移、违规成本大幅抬升
时间:2026年09月14日 浏览量:
时隔十一年,《保险法》迎来系统性大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现已公开征求意见,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3 日。现行保险法自 1995 年实施,上一轮修改在 2015 年。本次修订草案共 8 章 214 条,围绕五大方向调整监管框架,推动行业监管逻辑由事后处置转向风险前置。
一、穿透监管股东与实控人,紧盯风险源头
本次修法首次把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正式纳入监管范畴,严格股东资质审核,禁止股权代持、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等行为,并增设专门罚则。
监管逻辑发生明显转变:以往重点监管保险公司经营行为,现在监管关口前移至资本端,从源头防范因公司治理失灵引发的行业风险。
二、完善审慎监管,拓宽险资投资范围
草案强化公司治理、内控与偿付能力监管,完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。截至 2026 年二季度,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 40.8 万亿元,本次修订新增股权、资产证券化产品、大宗商品、衍生品等投资标的,为险资多元化配置提供法律支撑,同时细化资金运用监管规则。
三、健全风险处置机制,明确损失分担规则
草案搭建早期纠正机制,丰富监管处置工具,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。值得关注的是,草案明确保险保障基金实行限额救助,超出限额部分,投保人需要从破产险企清算财产受偿,确立 “股东先承担损失,保单有限保护” 的法治化损失分担顺序,强化风险预防。
四、加码消费者权益保护
草案压实保险公司消保主体责任,新增个人信息保护条款,明令禁止销售误导。同时将犹豫期等行业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条文,衔接民法典相关规定,优化保险合同规则,减少投保理赔纠纷。
五、违法成本翻倍,落实双罚机制
草案显著提高处罚力度,罚款上限由违法所得 5 倍提升至 10 倍。不仅处罚机构,还强化对董事、监事、高管以及直接责任人追责,完善市场禁入、从业限制等手段,扭转过去 “罚不及损、罚不及得” 的局面。
整体来看,本次大修是一次全链条制度重塑,监管从机构监管转向穿透式、全周期监管。短期倒逼险企完善治理、合规经营;长期将推动行业告别粗放扩张,走向稳健高质量发展。

